住宿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的适用

  1. 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合同应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法律和通常的习惯。我会。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 酒店可以在本协议的目的,法律和习俗范围内遵守特别合同。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如果您想在酒店申请住宿合同,我们将向酒店提供以下事宜。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联系方式 (2)入住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继续住宿超过上一段(2)所述的入住日期, 酒店将对其进行处理,就像在请求时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一样。 ..

第三条预订费

  1. 如果住宿合同是根据前条规定订立的,则可能需要支付不超过住宿期间住宿费用的押金(如果超过3天则为3天)。
  2. 预订押金将首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存在第6条规定的任何情况,则将用于支付同条中规定的违约金,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有第十六条规定者,如有此情形,先扣除罚金,再扣除赔偿金,如有余数,于依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第 11 条。
  3. 未按照同项规定缴纳第一项规定的订房押金的,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预订押金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 感染预防措施合作请求

本酒店得依饭店业法第4条之2第一项规定要求住宿者配合。

第五条 拒绝接受住宿

在以下情况下, 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1)如果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
  2. (2)当房间由于全部占用而没有客房(会员)。
  3. (3)当确认打算逗留的人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
  4. (4) 住宿客人多次向酒店提出要求,实施起来会造成过大的负担,并且会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服务时。
  5. (5) 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反社会势力时。
    • 《防止犯罪分子防止不公正行为法》(1991年第77号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帮派(以下简称“帮派”),
      同一条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帮派成员”),帮派成员,帮派成员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帮派或帮派成员是控制业务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 公司的官员包括与帮派成员相对应的人员
  6. (6) 住宿者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7. (7) 试图过夜的人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8. (8)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要求,或在提出要求时造成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不公平的折扣、合同中未包含的过多服务、身体或精神攻击、长期无理要求等)。
  9. (9)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10. (10) 都道府县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时。

第 6 条 住宿合同的解除-1

  1. 酒店的住宿合同的申请人,当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一部分,将被收取由第二罚“的规定收取罚款”附表。
  2. 如果客人在入住日期当天未于晚上8点到达而不与客人联系,则酒店可能认为该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如果提前指定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之后的2小时)
  3. 根据前款规定视为取消的情况下,未与住宿客人联系而未到达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火车或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未到达或延误或其他原因并非住宿客人的责任。如果您证明取消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无需支付第 1 款规定的罚金。

第 7 条 住宿合同的解除-2

  1.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下列情况下, 酒店可能会取消住宿合同。

    (1) 符合第五条第(3)款至第(10)款规定的情况。
    (2) 要求支付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订押金,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

  2. 当酒店按照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 酒店将退还已经收取的预订费用。
  3. 当您不遵守第12条的使用规则时。

第八条 住宿登记

  1. 客人必须在酒店 在入住日期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口岸和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1 条规定的费用,则住宿客人必须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信息。

第九条客房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0:00 期间使用客房。但是,如果连续入住同一客房,则除抵达当天和离开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使用时间因某些酒店计划而异。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我们可能会在同一款规定的时间以外对客房的使用做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规定的额外费用。

第十条 营业时间

  1. 每个酒店的酒店页面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家具手册,各种地点的张贴,将在客房和其他场所的现场指导中为您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 费用缴纳

  1. 旅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细目,请参阅附录1“住宿费的细目”。
  2. 前款规定的房费抵用券的支付方式承认了货币或酒店,信用卡-通过获取替代地球的方法,或者在要求时间或酒店离开酒店的客人要求时,我们将排在前面。
  3. 在酒店为客房提供房间并可供使用后,即使客人未自愿入住,酒店仍将向其收费。

第十二条 遵守使用规则

在酒店的客人,我们将按照张贴在确定酒店 酒店的使用规则。但是,如果不可避免,则可以临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三条 拒绝继续住宿

即使您接受了住宿期限,在以下情况下我们也可能拒绝继续住宿。

(1) 符合第五条第(3)款至第(10)款规定的情况。
(2) 不遵守前条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第十四条酒店的责任

  1. 酒店应赔偿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因不遵守规定给客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但是,如果不是由于酒店的责任,这将不适用。
  2. 我们的酒店已经获得了消防部门的适当认证,但是为了应对火灾等,我们购买了旅馆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1.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则酒店应征得客人的同意,并在相同条件下尽可能安排其他住宿。
  2. 如果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不能安排住宿, 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款的赔偿金,赔偿金将计入损失金额。但是,如果没有理由责怪酒店没有提供客房 ,我们将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 客人的责任

如果酒店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则酒店可以赔偿酒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坏,酒店将赔偿该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对于现金以及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贵重物品,酒店将赔偿最多15万日元的损失。
  2. 如果因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酒店客人携带至酒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损坏,酒店将予以赔偿对于伤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高 50,000 日元的损失,除非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 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酒店,则只有在酒店确认到达行李后才负责任地托运,并将在前台办理登机手续时交给客人。
  2. 旅客退房后,如果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留在酒店,如果找到了房主, 酒店将与房主联系并提供指示。应该问。但是,如果没有主人的指示或主人不知道,它将被保存7天(包括发现日期),然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 饭店对酒店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责任是在第1款的情况下,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前款的情况下是同一条它应符合第2节的规定。

第十九条 停车责任

当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委托给客人,酒店均将车位出租给客人,不承担任何管理车辆的责任。但若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疏忽造成损坏,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1:住宿费用明细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酒店费用 (1)基本住宿费(房费+早餐和晚餐)
额外费用 (2)追加饮食(早晚除饮食费)及其他使用费
(A)消费税(b)沐浴税

附录2:罚款申请规则

取消通知的日期
预约申请号 没晚上 那天 前一天 从3天前开始 从5天前开始 从7天前开始 从14天前开始 从30天前开始
最多14人 100% 50% 20% 20%        
15至30人 100% 50% 20% 20% 20%      
31至100人 100% 70% 50% 20% 20% 20% 10%  
101以上 100% 70% 50% 25% 25% 25% 15% 10%
取消通知的日期
预约申请号 没晚上 那天 前一天 从3天前开始
最多14人 100% 50% 20% 20%
15至30人 100% 50% 20% 20%
31至100人 100% 70% 50% 20%
101以上 100% 70% 50% 25%
取消通知的日期
预约申请号 从5天前开始 从7天前开始 从14天前开始 从30天前开始
最多14人        
15至30人 20%      
31至100人 20% 20% 10%  
101以上 25% 25% 15% 10%
  • 该数字是房费的罚款率。
  • 如果缩短合同天数,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第一天)的罚款。
  • 此外, 酒店住宿是为计划提供的,或者是在某些特定群体中,可以确定与上述规定不同的罚款。